
对可燃、易燃流体储罐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要求,主要包括:
(1)当罐顶钢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毫米,且装有呼吸阀和阻火器时,可不设防雷装置。但油罐应有良好接地,接地点不小于2处,间距不大于30米,其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姆。
(2)当罐顶钢板厚度小于4毫米时,虽装有呼吸阀和阻火器,也应在罐顶装设避雷针,且避雷针与呼吸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,保护范围高出呼吸阀不应小于2米。
(3)浮顶油罐(包括内浮顶油罐),由于密封严密,可不设避雷装置,但浮顶与罐体间应采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软铜绞线进行可靠的电气连接。
(4)非金属易燃液体储罐,应采取独立的避雷针以防直接雷击。同是还应有防雷感应措施。避雷针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姆。
(5)复土厚度大于0。5米的地下油罐,可不考虑防雷措施。但呼吸阀、量油扎、透光孔应作良好接地,接地点不少于2处,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。
(6)易燃液体的敞开式储罐,应设独立的避雷针,其冲击电阻有大于5欧姆。
(7)储存可燃油品的油罐,都可不装防雷装置。